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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改造地漏 致楼下居民房顶衣柜被水淹

时间:2022-07-06 来源网站:诚心设计装修资讯网

口头协议改造地漏 致楼下居民房顶衣柜被水淹

市民蔡先生找来装修公司给自家修房,并签订了装修合同。施工中,蔡先生发现家里两处地漏也需要改造,就与装修公司工长口头协议装修增项;谁知改造后两处地漏漏水,给楼下邻居造成损失。蔡先生上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并帮邻居修复房子。日前,本市二中院审理此案,由于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约定消费者不得与公司工长签订增项协议,否则产生的纠纷与公司无关;因此,法院驳回蔡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15日,市民蔡先生和天津途方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途方公司)签订合同和预算书,约定途方公司为其装修房子,工程造价9950 元,施工日期为2009年6月17日至2009年7月16日。蔡先生分别于2009年6月15日、8月11日、8月30日向途方公司缴纳了6000元、2956元、400元。途方公司派其公司工长林某给蔡先生施工。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蔡先生家卫生间做防水改造为其刷防水油,林某依约完成工程,但合同中未约定卫生间外地漏改造。在施工过程中,蔡先生与林某口头约定,对卫生间内部和外部地漏改造进行增项。

改造后,卫生间外部地漏发生漏水,造成蔡先生楼下邻居的衣柜被淹坏;卫生间内部的地漏则因连接地漏管道内壁被打穿,造成楼下居室房屋吊顶被浸泡。蔡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途方公司赔偿修衣柜费用400元,损失800元,为楼下住户修复吊顶至满意为止。

原审河西区法院查明,在装修合同的特别提示中,关于增项问题的约定为“公司未授权施工工长代表公司与您达成新的施工协议;如需要与公司签订新的施工补充协议时,务必直接到公司商谈并签订协议。否则,您与施工工长之间发生的签订补充施工协议等行为与公司无关,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本公司概不负责。” 落款处为蔡先生本人的签名。

法院认为,对于蔡先生主张的解除装修合同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装修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其主张装修公司退还衣柜费用、赔偿损失及为楼下住户修理吊顶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有特别提示约定,蔡先生不得与装修公司派驻的工长签订增项协议,否则产生的纠纷与公司无关,蔡先生在该特别提示处签上自己的名字,证明其对该项特别提示的知晓和认可;因此,双方口头协议的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与途方公司无关,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蔡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本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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