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心设计装修资讯网

当前的位置是:主页 >> 装修案例

农村养狗不拴狗村民养狗不拴绳狗蹿到路上撞

时间:2024-08-08 来源网站:诚心设计装修资讯网

□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何霞程朋

开车在路上正常行驶,路边突然蹿出一条狗撞了上来,致使车辆雾灯、前杠等处损坏。这属于民事纠纷,还是交通事故?看法官最终怎样巧妙化解此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5日,田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新野县前高庙乡某村处,村民闫某家的狗突然蹿出来,撞向田某驾驶的车辆,致使该车雾灯、前杠等处损坏。新野县前高庙派出所民警称,闫某饲养的狗未拴绳,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田某遂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请求闫某赔偿车辆损失费3850元。

调解结果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通知原、被告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闫某称系田某开车过快将其狗撞死的,自己并无责任,田某应当赔偿自己一条狗。

法官耐心地对闫某进行了庭前释法。闫某认识到,自己作为狗的饲养者,对狗有管理义务,因自身管理不善,致使狗随意跑上公路造成他人车辆损坏,愿意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同意赔偿,但新的问题来了,闫某认为赔偿数额过高。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得知闫某的外甥经营有汽车维修店,遂转变调解思路,能否将车辆交由闫某外甥维修?经田某同意,闫某立即联系其外甥赶到法庭,三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田某将损坏的车辆交由闫某的外甥进行维修,闫某承担修车费用。至此,田某和闫某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养狗虽然是公民的个人喜好,但狗的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贪图自己的喜好,只享受宠物带来的快乐,而疏于对宠物的管理。必须对狗采取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如给宠物佩戴项圈,定期注射疫苗。在农村,村民养的狗大部分体型较大,基本上都是散养,若造成他人损害,就要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石油石化物资采购杂志社

地产官网

企业文化杂志